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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迁房的转售问题
释义
    李先生问 :2009年,我舅舅家征地动迁,得到两套新房(期房)。当时舅舅送儿子出国急于用钱,而我父母为我准备婚房,所以和舅舅家商量,把其中一套住房私下转售给我家。由于是亲戚,故没立书面协议,只是口头协议。我家分两次付清了房款,舅舅写了收款条。今年,拿到了这套房子的钥匙,但由于是动迁房,产权人如何改成我的名字呢?
    答: 李先生,你好!经向上海中原地产法务总监姚志云咨询,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动迁房是因为被拆迁人的房屋被拆迁而获得的一种实物补偿,是被拆迁人与拆迁人(通常为开发商)依据拆迁补偿协议由拆迁人交付给被拆迁人的,因此获得动迁房的主体一定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权利人。李先生虽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购买舅舅的动迁房,但因李先生不是被拆迁人,所以无法做到在房地产权证上直接写李先生的名字。而只能等到该房屋具备上市条件后,通过二手房交易程序获得该房屋的产权。
    依据2010年上海市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沪府发〔2010〕34号)及市住房局《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动迁房在产权证取得3年后才能上市交易,这个时间是比较长的。这种情况下购买动迁房,因时间周期长、市场变动大等因素,非常容易发生违约或者风险。除非是距离3年届满的期限已经比较近,否则不建议购买类似房屋。当然,法律上也没有禁止买卖双方提前约定交易事项,等到条件成熟(3年期限届满)之后进行交易。不考虑亲属之间的特殊关系,建议在类似操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交易事项尽可能做细致约定,避免以后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未约定事项而产生分歧。
    2.控制付款节奏,避免支付过大比例的购房款,特别注意不能在交易条件成熟前就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卖家。
    3.对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如拖延或拒绝办理纳税、过户手续、将房屋一房二卖等,应明确约定相对较重的违约责任。
    4.应明确约定,如果发生违约行为,因房价上涨的部分作为当事人的损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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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1:1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