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排除妨害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当物权受到他人的现实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这是物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旨在使自己的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 二、纠纷构成要件概述 排除妨害纠纷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妨害的标的物必须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这意味着妨害行为所针对的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并且由物权人占有。如果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被他人合法占有,那么就不存在排除妨害的问题。 2.妨害人必须以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并且这种行为必须是持续进行的。 这意味着妨害行为不能是通过占有标的物的方式进行的,而必须是以其他方式,如噪音、污染等,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妨碍。同时,这种妨害行为必须是持续进行的,而不是偶尔或短暂发生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这意味着妨害行为不能是基于合法权利或合理需要而进行的,而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4.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 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请求其消除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 ![]() 三、区分妨害与危险 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正确区分妨害与危险是非常重要的。二者虽然都是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或情况,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1.妨害是现实已经发生的行为,而危险则是将来可能发生的情况。妨害是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实际妨碍的行为,而危险则是对物权人可能造成潜在威胁的情况。 2.妨害是不正当的行为,而危险则不一定是不正当的。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行为,而危险则可能是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的。 3.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虽然有关联性,但存在明显的区别。 排除妨害请求权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而消除危险请求权则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因此,在排除妨害纠纷中,必须正确区分妨害与危险,以便权利人能够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了解妨害纠纷后,你还有其他关于物权的问题吗?快来法律网提问,我们一起探讨解答。法律小助手一直在你身边,为你守护权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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