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到底有哪些行为被视为代理权滥用 |
释义 | 一、到底有哪些行为被视为代理权滥用 被视为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包括: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代理人明知违法,仍然滥用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怎么起诉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5.开庭审理; 6.法院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三、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为:因滥用代理权使被代理人、第三人受到损失的,由该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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