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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
释义
    一、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
    确定行政诉讼中被告身份的方式:没有经过复议的,原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为任意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举证应该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举证应该由被告人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败诉申请再审是否停止执行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败诉申请再审不能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而行政判决生效后,就要执行判决书。所以申请再审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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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