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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法律上如何认定
释义
    一、组织介绍卖淫罪未遂怎么认定法律上如何认定
    我国没有组织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两者都属于行为犯,都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况,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组织卖淫的行为、介绍卖淫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介绍卖淫罪的立案标准
    符合下列标准介绍卖淫罪才立案:
    1.行为人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应予立案;
    2.行为人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卖淫的,应予立案;
    3.存在介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等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予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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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0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