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利转贷下的罪恶 |
释义 | 2005年1月8日,正在服刑的高利转贷“高手”——原贺州市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刘毅贪污近百万元公款罪名成立,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同案犯——公司副总经理陈运新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1月11日本报2版曾发消息报道)为将“刘毅帮”高利转贷的罪恶彻底曝光,特编发此稿,以警世人。 猖狂作案人 精心构建高利转贷网 贺州市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乾公司)前称梧州地区盛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由梧州地区盛乾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梧州地区糖业烟酒公司、梧州地区食品公司、梧州地区商业运输公司改制组建而成。从盛乾公司成立到高利转贷案案发,刘毅一直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运新任副总经理。 时间回溯到1997年1月30日,已经坐稳盛乾公司第一把交椅的刘毅想出一个大胆的高利转贷“妙招”——以盛乾公司名义先从银行低息借款,然后高息转借给他人,从中获取利息差价。当刘毅将″妙招″向陈运新和盘抛出时,两人的想法竟不谋而合。经刘毅和陈运新多方张罗,截止1997年9月9日,盛乾公司以白糖销售货款回笼及自筹款偿还借款为由,先后从中国交通银行梧州分行贷得相关款项1300万元(利率9.24‰)。信贷资金到手后,就将这笔资金转贷借给武宣县糖厂。转贷和拆借巨额款项期间,盛乾公司与武宣县糖厂签订了12份《协议书》,利用所谓的“合法”协议作掩盖,双方就盛乾公司投放在武宣县糖厂的银行信贷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约定,盛乾公司向武宣县糖厂给付购买白糖定金,武宣县糖厂则按实际占用定金的天数、定金总额,每季度月末10日前,以月息13‰~22‰的利率向盛乾公司计付利息,供货价以市场价为基准,每吨优惠4%~4.5%;作为回报,武宣县糖厂要给盛乾公司一定数量的一级白糖作为补偿。后来的结算数字显示,自1997年3月至2001年3月期间,盛乾公司从武宣县糖厂获取定金利息11666927.14元、白糖差价3307510元、白糖补偿计价1490000元,共计16464437.14元。其中,盛乾公司套取银行信贷1300万元资金后,高利转贷给武宣县糖厂,除应付给银行贷款利息3944978.13元外,盛乾公司实际获取非法利益8285746.60元。 2003年4月,刘毅、陈运新因犯高利转贷罪被武宣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6个月。后经法院二审终结,维持了武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 检察官 顺藤摸瓜揭开案中案 早在1997年,“刘毅帮”曾因涉嫌职务经济犯罪被梧州地区公安、税务、检察、纪检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刘毅以洪水冲毁账本等理由拒不配合调查,在强大的阻力面前,“刘毅帮”涉嫌职务经济犯罪的调查工作不得不被暂时搁置下来。当地干部群众对“刘毅帮”的猖狂表现无不义愤填膺。“刘毅帮”被绳之以法,为当地干部群众深深地出了一口气。 就在武宣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刘毅、陈运新涉嫌高利转贷犯罪期间,办案干警又敏锐地发现,盛乾公司与武宣县糖厂双方往来账目数据不相符,已经涉嫌职务犯罪行为,而且数额不小。经请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由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承办对该案的侦查起诉工作。 据法院查明,盛乾公司与武宣县糖厂所进行的高利转贷交易,是由盛乾公司业务骨干李洛加(在逃)负责。经李洛加先期打点,1998年4月15日,刘毅、陈运新、李洛加3人在与武宣县糖厂签订履行白糖购销协议中,除约定从武宣县糖厂高利转贷利息和白糖差价外,还约定每个榨季由武宣县糖厂无偿供给100吨白糖作为占用资金补偿。次日,刘毅等3人从武宣县糖厂提取了100吨白糖?出厂价34.50万元 转卖给一王姓女老板。得款后,刘毅等3人对本公司隐瞒了此项收入,所得款由李洛加携带保管。后经刘毅决定,将部分所得款用于其他开支,然后将余款分掉,其中刘毅分得7万元,陈运新分得4万元。1998年底,盛乾公司实行机构改革,年近半百的李洛加下岗,他携带部分赃款离开了公司。刘毅、陈运新则继续在武宣县糖厂实施他们的犯罪计划。 1998年12月30日,轻车熟路的刘毅、陈运新与武宣县糖厂签订履行白糖购销协议,其方式和过程与第一次如出一辙。因白糖走俏,直到1999年5月,刘毅等2人才得从武宣县糖厂办理提取了100吨白糖?出厂价24万元 ,将白糖转卖他人得款25万元。按刘毅吩咐,陈运新先将25万元非法收入存入自己的储蓄卡,两天后,陈运新将其中20万元非法收入转存到刘毅的储蓄卡上,自己则留下5万元。 据查,从1998年至2001年间,刘毅、陈运新以盛乾公司与武宣县糖厂签订订购白糖为幌子,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武宣县糖厂,在实施高利转贷违法经营活动中,刘毅、陈运新对其公司隐瞒了武宣县糖厂每年度榨季无偿补偿100吨白糖收入的事实,而自己却以承包为名,将本属于公司所得的400吨白糖款侵吞为己有,刘毅从中侵吞公款79.50万元,陈运新侵吞公款9万元。 监管不力 违法经营何时休 刘毅、陈运新实施的高利转贷及贪污犯罪,因管辖等问题的争议,调查取证工作已然十分艰难,从立案侦查、起诉到法院终审判决,历时近4年的时间,期间多次出现反复。在这一看似复杂、重大的案中案里,一个简单的犯罪现象再次警示世人,违法经营所带来的深刻教训为何屡屡发生? 在刘毅导演实施的所谓“个人承包公司”等非法行为折射出盛乾公司管理上的极度混乱。1998年11月至2001年3月,刘毅在未经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和审批的情况下,即以盛乾公司总经理个人的名义承包了该公司与武宣县糖厂发生的一切业务经济往来,但其却是始终仍以盛乾公司的名义进行的。在刘毅上演“自己与自己承包”这出非法大戏过程中,盛乾公司为此多背负了800多万元的沉重债务。高利转贷在给武宣县糖厂暂解资金短缺这一燃眉之急的同时,也给武宣县糖厂带来前所未有的灾难,该厂至今还不明不白地为盛乾公司的高利转贷行为负连带责任。 联想到刘毅先前的种种表现,其贪污巨额公款行为的发生并非偶然。早在1997年3月12日,刘毅、陈运新、李洛加3人就已经从武宣县糖厂提取到100吨无偿补偿的白糖(出厂价38万元)进行转卖,得款后,刘毅采取账外列支的形式用部分款额为公司购买了一辆丰田佳美小轿车,但刘毅等人并未向公司职工说明购车的资金来源,对这种购车不花钱的好事,盛乾公司职工也没有表示任何怀疑,这更催发了刘毅等人的贪欲之心。如果要追究“刘毅帮”何以能如此放肆地高利转贷的责任,除了刘毅本身狂傲自大、目中无人、无法无天,党纪国法在其心里已失去了约束外,上级主管部门的失察、公司企业内部缺乏应有的监督、以及金融部门的不按章操作等,都是诱发“刘毅帮”私吞公款的动因。倘若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能够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敢于顶住和排除各种干扰与阻力,及时查办此案,也许将会更早阻止“刘毅帮”的犯罪,将其对社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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