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如何界定 |
释义 | 一、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如何界定 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的界限界定: 1.侵害的对象不同。 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一方面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的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特定人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另一方面,集资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资金,而诈骗罪侵害的对象不限于资金,还可以是资金以外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2.诈骗的方式不同。 集资诈骗罪由非法集资行为和诈骗行为符合而成,即只能是以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诈骗;而诈骗罪只能是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以外的其他方式实施。 3.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不同。 两种犯罪的数额巨大的数额标准是不一样的。 4.法定最高刑不同。 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二、诈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诈骗罪减刑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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