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几种 |
释义 |
一、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几种 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一)约定解除的两种情况。 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合同解除; 2、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但在合同履行完毕前,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 3、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吗 合同解除后还能追究违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关于合同解除的几大误区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 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实践中,经常发现有人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交替使用,在合同解除纠纷的判决主文中,常有“终止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某某合同”之类的表述。 这说明,他们将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误认为是同一概念。事实上,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 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合同法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 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来使用。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关于“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几种”的问题解答,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解除的关键在于是否满足约定解除的条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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