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串通投标行为 |
释义 | (一)投标者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串通投标: (1)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先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 (4)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二)招标者与投标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相互勾结,排斥竞争对手公平竞争: (1)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 (3)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 (5)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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