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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释义
    受托人在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理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受托人的注意义务,依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不同。
    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偿的,而且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委托合同是无常的,只有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如果受托人只是轻微过失,因为受托处理事务又是无偿的,受托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托人的越权行为,指受托人超越了依据我国《合同法》第397条、第399条所获得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权限的行为。在委托不产生代理的情况下,受托人的越权行为应是与委托事务有关但违背了委托人指示的行为,例如,受托清点货物,受托人擅自将货物中已霉烂部分销毁;若受托人的行为与委托事务无关,则应认为是受托人自己的行为。若受托人依据委托合同没有取得代理权,他以委托人名义作出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就是越权行为,而无论是否与委托事务有关。
    如果受托人的越权行为在事后得到委托人追认,其行为有效,委托人就应对此承担责任。此外,若受托人对越权这一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则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
    要注意的是受托人的过错或越权行为应与委托人的损失有因果联系,受托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失的既有受托人的过错,又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其它原因的,要区分各种原因与各部分损失的联系,正确认定受托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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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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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0: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