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
释义 | 一、学生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尽到了职责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受伤学生在校赔偿金额如何界定的 法律网提醒您,法律没有规定具体赔偿标准,一般以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协商一致为准。一般赔偿金额不会超过你所遭受的损失金额。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一般来说,学生意外伤害有以下赔偿项目: 1.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3.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4.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学生在校受伤需要上报教育局吗 需要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1.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2.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情况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区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3.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后,迅速组织或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妥善地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5.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教育局。重大伤死事故的处理结果,区教育局书面报告区政府和市教育局。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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