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一、代位权行使范围有哪些 代位权行使范围有: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期限 代位权行使期限是三年。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法律网提醒您,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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