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补偿对租户如何补偿 |
释义 | 一、拆迁补偿对租户如何补偿 拆迁补偿对租户的补偿是:租户与被拆迁人解除租赁关系的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以及相应损失的赔偿,如1-3月的房租;租户与被拆迁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可以要求被拆迁人对租户进行安置,如搬迁费、安置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拆迁补偿合同无效情形如下:拆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拆迁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拆迁合同当事人有虚假的意思表示的情形;拆迁合同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拆迁补偿款是否具有诉讼时效 拆迁补偿款是具有诉讼时效,时效限制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补偿款诉讼不予受理。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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