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法被辞退工资结算 |
释义 | 一、劳动法被辞退工资结算 根据劳动法规定,被辞退员工的工资应按照正常工资结算。 1.具体来说,每月工资除以21.92天得出日工资,再计算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实际工作天数,然后乘以日工资得出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发放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二、试用期内解雇条件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仅限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三、经济补偿金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1.具体来说,工作不满半年的劳动者,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满半年但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发放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多发放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这些补偿金应在员工交接完毕、离开公司时一次性结清。 对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有何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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