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信息中哪些属于公民隐私保护内容 |
释义 | 一、个人信息中哪些属于公民隐私保护内容 个人信息中如下属于公民隐私保护内容: 括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让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不愿让他人知道自己的个人生活的秘密,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一定范围之外的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都属于个人隐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侵犯隐私权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有: 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侵犯隐私权的诉讼时效 侵犯隐私权应该及时起诉,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二十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去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都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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