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安抗辩权履行顺序 |
释义 | 一、不安抗辩权履行顺序 不安抗辩权人与相对方关于合同履行顺序的关系是债权人先履行合同。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且有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以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各方债务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为前提。没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不发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为: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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