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原告应该收集哪些证据 |
释义 | 离婚时,原告应收集以下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双方经济状况,如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住房证据材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的证明。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要防范一方转移、隐匿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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