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哪些规定限制了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
释义 | 一、有哪些规定限制了赠予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行使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是: 1.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不能撤销; 2.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3.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予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哪些 赠予合同的订立方式有如下: 1.口头形式,指赠与人与受赠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订立合同; 2.书面形式,指赠与人以书面文字表达赠与内容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形式; 3.公证形式,指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如下: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法律网提醒您,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故意隐瞒或者作赠与物无瑕疵的虚假保证,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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