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误诊误治癌症,医院应否担责? |
释义 | 基本案情:王某因咽喉局部疼痛到某医院就诊,临床初步诊断为“喉部肿瘤(恶性)”,病理活检结论为良性“纤维囊肿”。院方为王某进行囊肿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仍为“纤维囊肿”。王某出院后20余天,因病变部位仍然肿痛再次到该院就诊,病理结论却为“纤维瘤(恶性)”,即癌症。为进一步确诊,王某到另外多家医院会诊,会诊意见均为“纤维瘤(恶性)”。王某为此咨询律师,要求院方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国家一级律师崔向东,律师刘锋答复: 良性肿瘤与恶性肿瘤在医学上的临床表现明显不同,对患者身心的影响根本不同。良性肿瘤对身体的影响小,易于治疗,预后好;恶性肿瘤危害严重,治疗措施复杂,预后不理想,被人们称为绝症。 本案中,王某实际患有的恶性肿瘤,为当前医学上难以治愈的重症,其生存期较短,及时发现病情并及时对症治疗,不论对王某的生理还是心理都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院方的误诊误治延误了王某的最佳治疗时机,有可能会造成王某生命时间缩短的严重后果。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院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王某患有恶性肿瘤这一损失的事实并非院方的行为造成,且误诊误治对王某健康损害的程度难以准确量化,王某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院方对因此造成的心理伤害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为治疗该恶性肿瘤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则不宜由院方承担,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因院方误诊误治而使王某多支付了本不应当产生的费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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