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健康权的规定 |
释义 | 一、民法典关于健康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健康权的规定体现在第一千零四条中,明确指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其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这意味着,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二者均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二、生命健康权的含义 生命健康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主要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1.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和行使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它关系到公民的最高人身利益。因此,保全生命不受非法侵害是公民首要的、重要的人身权利。 2.健康权则涵盖了身体和心理的两个方面,要求公民在生命存续期间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以便参与民事活动。 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依法进行自卫并请求司法保护。 三、生命权与健康权保护 生命权与健康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等法律的共同保护。 1.对于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要根据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对于严重伤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一般要受到刑事制裁,并附带民事赔偿。 3.对于轻微的伤害行为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伤害行为,通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现代健康的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的身体无疾病范畴,它涵盖了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完好状态。因此,在保护生命健康权时,也需要关注公民的心理健康和社会适应能力。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和个性化的法律建议。 生命健康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我们对生命的尊重。如果你对生命健康权有进一步的问题或疑虑,不妨向法律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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