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
释义 | 追认: 指明确表示同意,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变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 追认行为属于单方民事行为,无需征得相对人同意; 善意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的相对人,为善意相对人; 法律只赋予善意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2、催告权:善意相对人得知上述致使民事行为效力未定事由后,可将该事由告知追认权人,并催告其在法定期 限内予以确认;追认权人经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确认的,默示为拒绝确认; 3、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未追认之前,行使撤销权,使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 撤销后,其溯及力至行为开始之时,即自始无效; 4、撤销权的行使须满足的条件: (1)、撤销方式应采取明示方式; (2)、必须在未追认钱撤销,经追认后,不得撤销; (3)、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