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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保人员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释义
    摘要:进入城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托管人员,泛指区、县所属企业的下岗人员中1997年男性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含36周岁)的,按规定于2000年6月前与企业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称之为协保人员。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在工作单位发生工伤,工伤基金能否支付?单位应承担部分,应由原单位还是现单位支付?
    案情介绍:
    吴某原是一家国营机械厂的职工,前几年,因为厂里效益不好,自己年龄较大,吴某遂于原单位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协议后,离开了原单位。后来,经朋友介绍,吴某进入了一家民营机械厂A公司工作。在新单位工作期间,吴某觉得干的是老本行,而且工资收入是原来的一倍,非常满意。可好景不长,他在一次操作中,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经住院治疗,休息了近半年。吴某认为他是因为工作而负伤,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2008年3月他向公司要求支付工伤待遇,但却被公司一口拒绝。因与公司交涉未果,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区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
    仲裁审理中,吴某认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时负伤,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公司则认为,吴某是协保人员,他的社会保险也是由原单位缴纳,证明其是原单位职工。他的工伤待遇应由原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吴某在为A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应参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A公司应支付吴某一次性工伤医疗与就业补助金。
    仲裁委另查明,A公司系参加城镇保险的用人单位,且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故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
    案件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该协保人员吴某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来承担。《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5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经就业登记的协保人员的,……协保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待遇,但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的浮动费率。”
    本案中,吴某虽是协保人员,与A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存在特殊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不承担吴某的工伤待遇,显然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但由于A公司录用吴某时为其办理了招工手续,吴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可向社保机构申领,客观上减轻了公司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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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3: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