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什么 |
释义 | 一、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什么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特点包括: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如果当事人无异议,则可以正常履行,视为有效合同。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二、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有啥区别 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条件不同,前者需要双方同意,后者只要有撤销权的人申请撤销就可以。 2.引起的原因不同,前者是想要改变合同内容,后者是想要合同不存在。 3.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4.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民法典中撤销和变更合同能否同时提出 撤销和变更合同一般不能同时提出。法律网提醒您,合同是由民事主体在平等、自愿等基础上签订的,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不重新签订合同,但协商一致的,也可以重新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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