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具体操纵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价格、期货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价格、期货价格或者其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价格。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和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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