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和孙某的儿子小杰,因发育有异,后被诊断为自闭症倾向发育障碍。 2012年3月,李某起诉离婚,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自此李某开始拒付小杰的抚养费。 同年年底,孙某以小杰法定代理人身份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小杰抚养费2000元,后法院依法裁定李某每月承担1200元。去年10月,孙某再次以小杰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小杰的治疗费1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小杰的亲生父亲有抚养小杰的义务,孙某为照顾小杰辞去工作,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法院最终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追索抚养费的时间并不仅限于夫妻离婚后,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亦可向拒绝或不完全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双方或一方请求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金额,可由父母双方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即便抚养费已由离婚协议、调解协议或判决所确定,亦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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