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病历书写的一般要求 (一)病历记录一律用钢笔(蓝或黑墨水)或圆珠笔书写,力求字迹清楚、用字规范、词名通顺、标点正确、书面整洁。如有药物过敏,须用红笔标明。病历不得涂改、补填、剪贴、医生应签全名。 (二)各种症状、体征均须应用医学术语,不得使用俗语。 (三)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疾病名称或个别名词尚无恰当译名者,可写外文原名。药物名称可应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等名称填写。 (四)简化字应按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五)度量衡单位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六)日期和时间写作举例1989.7.30.4[SX(]20[]am[SX)]或5pm。 (七)病历的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和页码。各种检查单、记录单均应清楚填写姓名、性别、住院号及日期。 (八)中医病历应按照卫生部中医司的统一规定书写,要突出中医特色。 <p class="\"tc" 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