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虽具有某种意思表示,但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其不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意思通知 是指以一定的意愿为表示内容的行为。如承认的催告和拒绝、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等。 2.事实通知 是指通知对方或者公众一定客观事实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及指名债权让与的通知等。 3.感情通知 是指以一定感情为表意内容的行为。如被虐待或被遗弃的被继承人对有遗弃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 三、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存在即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是指必须依赖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从法律行为以主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不生效或者因被撤销而无效的,从法律行为也不能有效成立。 4.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是相互联系的,两者常常同时存在,但也存在主法律行为有效成立而从法律行为不成立或无效的情况。 例如,甲向乙借款,由丙作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这里,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丙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是从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准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以及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详细解释。希望这些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建议,建议您咨询法律网专业的法律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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