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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怎么界定
释义
    一、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怎么界定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紧迫需要等不利因素,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对受损一方极为不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受损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三种情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这通常发生在对方急需资金、时间紧迫或缺乏专业知识等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利用这些不利因素迫使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款。
    2.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这通常发生在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或个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的条款。
    3.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这通常发生在第三方为了自身利益而干预合同双方谈判,导致双方无法就公平条款达成一致。
    
    三、显失公平与其他行为区别
    显失公平与其他一般行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显失公平与缔约欺诈。
    虽然欺诈行为可能导致合同显失公平,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欺诈行为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或要约内容是清楚明了的,只是条款或内容缺乏真实性。
    (2)显失公平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是真实的,但当事人因缺乏经验对其不了解而作出承诺,致使利益受到较大损害。
    2.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1)乘人之危中的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情况,获利方多表现为积极促成行为及其后果的发生。
    (2)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获利方处于消极状态,表现为受损一方积极提出不公平的条件或作出承诺。
    我国《民法典》将乘人之危归于无效合同的范畴,把显失公平作为可撤销合同的原因。
    3.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关系中重大要素的错误认识与理解。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基于发生误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观上的错误引起的,并给误解一方带来重大的不利后果。
    (2)显失公平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或对方不利因素造成的。
    4.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
    (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显失公平是因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的行为造成,而情势变更则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二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显失公平中的受损一方当事人只能依法请求撤销合同,而情势变更中遭受不利后果一方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你觉得显失公平合同的判定标准还有哪些?欢迎在法律网留言讨论。希望你在签订合同前能充分了解,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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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2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