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婚姻法中的彩礼有哪些 婚姻法已经失效。彩礼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是指男方在结婚前给予女方的礼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任何包办、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这同样适用于彩礼。 2.即便是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也应当保持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不能利用彩礼作为买卖、包办婚姻或干涉婚姻自由的手段。 二、彩礼返还的条件 1.在司法实践中,彩礼的返还条件是具体而明确的,主要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前给付且导致困难等。 2.对于不满两年同居或有子女的情形,以及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情况,彩礼是不予返还的。 3.具体来说,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或者虽办理登记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的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这些情形都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三、彩礼返还数额的确定 1.彩礼的返还数额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包括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 2.一般来说,根据彩礼总额的比例来确定返还数额,具体比例通常介于10%至70%之间,依据双方的共同生活时长和具体情况来定。 3.如因彩礼给付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或在同居期间女方怀孕或流产,还可在原有基础上减少5%至20%。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