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花板等掉落致害由谁担责 |
释义 | 一、天花板等掉落致害由谁担责 在建筑物掉落造成伤害的事件中,责任的判定是根据倒塌的原因来区分的。 1.如果倒塌是由于第三人撞击导致,那么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通常不承担责任。 2.相反,若是由于自然因素如无人触碰的情况下倒塌,所有人和管理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明确指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致损责任人确定 在建筑物造成损害时,确定责任人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 1.通常情况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2.然而,如果他们能够证明建筑物没有质量问题,这种连带责任可以被免除。 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这两个单位在赔偿后,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也有权要求追偿。 4.此外,如果损害是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那么这些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责任承担与追偿 1.对于建筑物等倒塌造成的损害,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通常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一责任在能够证明建筑物不存在质量缺陷时不予承担。 2.若倒塌是因为特定个体的行为,那么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赔偿后的单位有权追偿其他责任人。这一规定为责任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追偿途径,确保了受害者的利益和责任人之间权责的平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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