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探讨 |
释义 |
一、无权代理中的追认权问题探讨 在无权代理的情形下,追认权的授予是被代理人专有的权利。 1.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追溯生效。 2.追认权的行使者必须是明确的被代理人,即代理人声称其代理的本人。 3.英美法对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有所争议,但我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 4.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下的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而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情形则复杂,通常不允许被代理人追认,以避免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带来风险。 二、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追认权的行使不仅要求追认人的存在,而且追认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追认人必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或法人,不能是未来可能存在的人。我国《民法典》也支持公司可以追认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所签的合同。 2.追认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不具备行为能力的个体无权进行追认。 有疑问关于无权代理的其他法律责任吗?来法律网,我们提供专业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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