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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哪些
释义
    一、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哪些
    1.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围绕《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的规定展开。
    2.医方可援引的抗辩事由包括:
    (1)紧急情况下的紧急医学措施;
    (2)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引起的医疗意外;
    (3)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无法预料或防范的结果;
    (4)无过错输血;
    (5)患方原因导致的诊疗延误;
    (6)不可抗力因素。
    3.若医方在举证过程中遭遇病历丢失、病历存在缺陷或记载错误等情况,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承担具体的举证责任。
    1.举证不能主要包括病历丢失、病历缺陷、内容记载不全或有误、以及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等四种情况。
    2.特别是病历的形式和内容问题,是患方寻求突破口的关键,而一旦确定了医疗行为的过错和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可能将承担败诉责任。
    
    三、病历的证明效力
    病历作为医疗文书,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至关重要。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且与其他证据无矛盾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2.因此,医疗机构应加强病案管理,规范病历书写,以确保其在法庭上的证明效力,帮助医疗机构在诉讼中陈述无过错的医疗行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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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4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