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 |
释义 | 一、工程垫付款清偿怎么规定 垫付款清偿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垫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并且当事人可以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所约定。 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承包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返还垫资及其利息,但是所约定的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如果没有对垫资行为做出明确约定,那么这部分资金将按照工程欠款进行处理。当事人若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则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行为不予支持。 二、工程款的组成内容 工程款的构成包括多个阶段性的款项,主要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及质保金四个部分。 1.预付款是指开工前发包人预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主要用于施工前的准备活动,如购置材料、施工设备等,其比例通常在合同金额的10%到30%之间。 2.进度款则是根据工程的完成情况,在施工期间支付的工程价款。 3.结算款,也称竣工结算款,是在工程竣工结算后,除质保金外,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剩余工程价款,其支付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4.质保金是工程款项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工程的质量。 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会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质保金,以保障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时,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修复或赔偿。 一般而言,质保金的比例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设定,而其释放通常要等到质保期结束且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后进行。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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