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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分居证据收集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释义
    一、离婚分居证据收集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离婚一般可以搜集以下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周围朋友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分居证据的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离婚收集到分居证据后一定判离吗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期间收集分居证据后不一定判离,法院调解无效,并且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才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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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