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分居证据收集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
释义 | 一、离婚分居证据收集的法定要求有哪些 离婚一般可以搜集以下可以证明分居的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 4.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周围朋友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离婚分居证据的举证期限 离婚诉讼的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三、离婚收集到分居证据后一定判离吗 法律网提醒您,离婚期间收集分居证据后不一定判离,法院调解无效,并且认定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的,才会判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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