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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被修路占用怎么赔偿
释义
    一、农村土地被修路占用怎么赔偿
    修路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4.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农村土地被修路占用赔偿怎么解决纠纷
    法律网提醒您,双方应持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征地赔偿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仍未解决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农村土地被修路占用赔偿的流程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2.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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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