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有的区别 |
释义 | 一、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有的区别 1.作品反映的意志不同; 职务作品是职务作品的作者个人思想或情感的反映。特殊职务作品归根到底是作者个人意志体现。 2.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 就特殊职务作品来说,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作品的进度、如何进行等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过多;创作过程中,职务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很大的自主权,其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想法完成作品,只要最后完成了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即可。而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一般情况下单位是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的;单位要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并代表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创作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偏差和动向,单位都会有所掌握并作出相应的决断。 3.对作品享有权利的程度不同; 单位对于法人作品倾注了较多的精力,相应地就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作者的负担,因此,对于法人作品,单位应该享有充分的权利,应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权利。而特殊职务作品则是作者在创意和创作中发挥主要作用,单位只是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方面的客观帮助和便利,因此,作者应享有大部分的权利,单位只享有优先使用权等部分权利(当然,著作权法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4.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简而言之,如果一部作品在性质上究竟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其中的关键判断因素是看该争议作品由谁承担作品责任,如果该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应该是特殊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来承担,则是法人作品。当然,这里的作品责任,应指作品本身所可能涵盖的所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等等。 二、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 法人作品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为五十年。法律网提醒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法人作品的构成 法人作品的构成如下: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创作,而不是由该法人或者组织的工作人员自发进行; 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须代表、体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而不是由执笔人负责。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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