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
释义 | 一、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有权再租赁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一般无权再租赁。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人不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无权对房屋进行租赁收益的,居住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的居住权具体是指哪些权利 房屋的居住权具体是指以下权利: 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 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 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4.居住权人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过去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比较空白,但是居住权作为房屋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其实也非常重要,法律上明确居住权将有利于维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居住权人和产权人之间不必要的纠纷。 三、房屋的居住权到期怎么处理 房屋居住权到期后,房屋居住权就消灭,房屋所有人可以要求居住人搬出房屋。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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