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协议是否一定要约定期限 |
释义 | 一、合伙协议是否一定要约定期限 合伙协议不是一定要约定合伙期限,对此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合伙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二、合伙协议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关键要素 合伙协议订立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关键要素如下: 1.合伙协议的内容应当完善,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执行、争议解决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2.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 3.全体合伙人应当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三、合伙协议的特征有哪些? 1.合伙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合伙合同是以经营共同营利性事业为目的的合同。合伙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合伙人经营共同事业,因此合伙合同并非为交易合同。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经济目的,才能成立合伙。这与一般合同中各方当事人有各自的目的、其追求的经济目的正相反不同。对于合伙人所经营的共同事业的性质,只能为营利性的,不是非营利性的。 3.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互有对价关系,所以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合伙合同为诺成合同。合伙合同一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并不以当事人的实际出资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所以合伙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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