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什么 |
释义 | 一、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什么 不能进行行政复议的行为有: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在七天内把复议申请书的副本或者是复印件发给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在收到相关资料之后要之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的答复; 4.复议机关进行审查和调查,并且提出和通过复议意见; 5.复议机关制作复议决定书。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行政复议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合法原则指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复议;公正原则指复议过程中对双方不得偏袒;及时原则指复议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完成复议;便民原则指复议必须以民众的便利为优先,不能以机关的便利为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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