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债权申报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破产债权申报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即可。 需要注意: 1.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2.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破产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破产申报债权的期限是三个月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过了破产债权申报期还可以申报吗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1.对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债权,由管理人予以审核确认; 2.对于超过法定期限,补充申报的债权,经审查、确认后自然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核查。但由于补充申报的债权,可能是不间断零散进行的,因此对在重整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核查,采取了一种变通的方式:如发放书面通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全部已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收到审核结果后,如果对管理人作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管理人确定的一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陈述其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由管理人对此限期作出答复;法律网提醒,如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核确认;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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