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一、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怎么规定的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如下规定: 一般情况下,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协议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可以中止的情况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您,以下情况可中止子女探望权: 1.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2.对未成年子女有虐待、劫持、胁迫等暴力倾向的,对子女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 3.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的; 4.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未治愈或精神病的; 5.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 三、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什么材料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强制执行需要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 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 4.能够证实对方拒绝探视的其他证据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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