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登记什么意思 |
释义 |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什么意思 抵押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的相关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对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的法律效力从其办理抵押权登记时开始,而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来说,抵押权是从双方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哪些必备文件 房产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是: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4.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 5.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部门提供); 6.结婚证或离婚证等; 7.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法律网提醒您,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三、房产抵押登记后是否允许进行转让手续 房产抵押后可以转让,房产进行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转让,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可以证明该转让行为会损害其权利,可以请求抵押人对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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