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当如何行使法定解除权? |
释义 | 根据《合同法》96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和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异议期间,对于合同的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间届满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当事人未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亦不再予以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解除权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即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法律明确规定的除斥期间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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