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在交通事故后被扣押多久 |
释义 | 一、车辆在交通事故后被扣押多久 车辆在交通事故后被扣押一般是在三十日以内。特殊情形下,不会超过六十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否缴纳停车费?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 三、交通事故取回车辆的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领车的,当事人就可以取出事故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调查的需要,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进行扣留,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通管理部门会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让当事人尽快去交管部门领取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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