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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教师可以利用的哪些方式
释义
    一、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是教师可以利用的哪些方式
    教师可以利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方式是:
    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
    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二、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怎么样救济
    法律网提醒您,超过行政诉讼时效的救济方式: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要受理;另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另一方没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按照正常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判决。过了行政诉讼期只是失去胜诉权,但还是有权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政诉讼特有的原则有什么
    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如下: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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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