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拆迁异地安置不满意怎么办 |
释义 | 一、房屋拆迁异地安置不满意怎么办 对房屋拆迁异地安置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政府进行申诉,经被拆迁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裁决,被拆迁人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网提醒您,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纠纷的解决办法如下: 1.双方先就争议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找法院进行调解; 3.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仲裁的还可以申请仲裁; 4.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 三、房屋拆迁异地安置的情形是哪些 1.因分户需要增加住房面积的。 2.拆除住宅房屋拆迁范围内的新建房屋为别墅、公寓和商贸等非住宅用房的。 3.原住临时建筑经审查确实需要安置住房的。 4.经市规划、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定不宜在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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