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去处理 |
释义 | 一、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怎么去处理 法定监护人无监护能力的处理方式:可以依法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例如,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 (五)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法律网提醒您,更改法定监护人的流程: 1.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变更子女监护人的诉讼请求,并提交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证据; 2.法院受理后,应当对原监护人的监护情况进行调查,如有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变更监护人的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的区别 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的区别主要是监护人的任命形式不同。法定监护人的任命形式是法律规定的,比如父母就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而指定监护人的任命则是村委会指定的,一般都是监护人比较多的时候行使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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