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法律回避由谁决定的 |
释义 | 一、刑事案件法律回避由谁决定的 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事项一般应当由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刑事诉讼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 三、刑事诉讼回避的提出时间 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诉讼阶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例如,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当事人在知悉其权利后,可立即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法律网提醒您,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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