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哪些房屋可以被强制拆除 |
释义 | 一、法律规定的哪些房屋可以被强制拆除 以下情形可以强制拆除: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的诉讼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强拆裁定有效期是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是6个月,自知道强拆裁定作出后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强制拆迁的法定程序是: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交拆迁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法院送达决定书,作好被征收人最后一次说服工作;张贴拆迁公告,实施强制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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