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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同一债权下有多个抵押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释义
    一、同一债权下有多个抵押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同一债权下有多个抵押权人应该如下进行分配:
    按照当事人约定的份额清偿,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其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人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抵押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
    1.在抵押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规定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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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45:51